米日班·卡地日:
你提交的《关于设立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决定:
一、准予设立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米日班·卡地日;
二、批准《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章程》。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