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4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回应了全国人大代表夏吾卓玛“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建议”。《答复》表示,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
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在当前我国的立法工作中尚属比较前沿的话题,并没有纳入近期立法规划。但这也并不是说,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畜牧法规定了畜禽养殖的饲养、环境、设置、防疫、检疫、运输等具体问题,明确提出,“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提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备受争议的动物实验领域,我国也有专门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确保实验动物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动物园在动物饲料质量、笼舍条件、防暑御寒设施、医疗救治、死亡动物尸体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
实践中,对虐待动物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某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熊的事件引发强烈社会反响。2003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故意损害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