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甘泉县法院下寺湾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于调解当日履行赔偿义务,事故家属获得赔偿285000元,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案结事了。
2020年2月3日12时33分,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甘泉县石门镇魏家沟路段时与由魏某驾驶的“大运”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魏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原告魏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颅骨骨折、皮肤挫伤等多处不同程度损伤。期间共计住院21天,所用医疗费共计10436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100元,打印复印费400元。本事故经甘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双方均为同等责任。出院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阅卷,详细了解案情,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起初由于原告索赔过高,被告经济不支,故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后经法官结合案情与双方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一番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魏某120000元;由被告李某于达成协议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5000元(住院期间被告李某已垫付35000元从中扣除)。
奔波了近一年的案件得以解决,原告魏某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至此,双方顺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