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确定抚养权。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但当父母走上离婚这条路,孩子的抚养问题就会成为争议焦点。现实中,离婚夫妻为了子女的抚养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的场景并不少见。那么,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孩子有选择权吗?
【典型案例】
李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上都达成一致,唯独对1岁儿子和9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争执不下。孩子的母亲李某表示,自己是老师,对照顾和教育孩子更有优势,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刘某则认为,他们双方都有工作,孩子免不了要由老人帮忙照看,爷爷奶奶均有退休金,文化素质较高,所以孩子跟着自己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 赵敏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离婚不影响夫妻双方抚养子女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赵敏表示,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当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抚养权归属应当按照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关规定来确定。
赵敏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抚养权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法律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以子女年龄为标准进行划分的。”赵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法律规定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种,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可对抚养问题作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来讲,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三种,对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第三种情况,赵敏认为,随着成长环境的改善、教育的普及和信息社会的发展,8周岁以上的孩子基本能够感知父母与自己情感上的亲疏远近,对于父母离婚后,自己与谁共同生活能够得到更多关爱、更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已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意见值得参考。另外,法律选择尊重孩子的选择,让其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拥有发言权,也是一种法治的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就是唯一判定标准,还得结合其他情形综合考量。
赵敏说,上述案例中的1岁儿子,如果母亲李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的情形,则应当由母亲李某抚养;对于9岁女儿,李某和刘某中的一方拥有前述四项可以优先考虑的情形之一,则可以优先考虑赋予该方抚养权。但是,由于女儿已超过8周岁,所以在确定抚养问题时应当充分尊重孩子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意愿。
另外,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将此因素作为父方或者母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所以,本案中孩子的爷爷奶奶的有利条件可以作为刘某直接抚养孩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民法典明文规定,在确定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赵敏表示,民法典为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撑起了法律保护伞,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共同建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