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3月31日-4月1日,4月11日-13日,省司法厅、省医保局联合调研组分别赴北京、浙江两地,就《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开展立法调研。
本次调研主要学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的立法经验,围绕医保基金使用各相关主体职责、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管措施、对骗保等违法行为的惩处等问题展开。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基金监管一处负责同志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介绍了起草时的一些基本考虑、立法思路等;浙江医保局基金监管处、改革发展处负责同志就《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的起草思路及浙江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介绍。调研组认真学习,并就服务协议管理、大数据智能监控、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信用管理具体措施程序及法律责任设置等进行了研讨交流。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制定《办法(草案)》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活动,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法治手段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此次调研,重点是对立法审查过程中难点、疑点问题的交流学习,对于进一步完善《办法(草案)》,突出针对性、系统性、前瞻性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来源:厅立法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