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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禁渔期捕捞获利84万,法院判恢复费用211万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6月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6月19日,李某在禁渔期内安排船长连某某、万某某以及敖某、蒋某某分别进行双船拖网捕捞作业。同年7月2日李某在禁渔期内又安排刘某某、毕某某与上述两捕捞船汇合,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146.61吨,价值人民币843 877.82元。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李某、连某某、敖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李某、连某某、敖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所需恢复费用为211.19万元。公益诉讼人环翠区检察院向环翠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李某等采用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种2.329×107尾、金乌贼卵1879042粒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如不能恢复,则连带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2111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连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诉讼过程中,李某先行向环翠区检察院缴纳了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150万元。后在环翠区法院主持下,环翠区检察院与李某等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并将放流品种调整为更适合当地海域的物种,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履行了该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先行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用于增殖放流,有利于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同时,增殖放流要根据生态环境实际情况,择时、择地、择类稳妥实施,否则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新的损害。人民法院在该案处理中,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联动机制的作用,得到渔业、行政监管部门支持,及时变更了放流鱼类品种的方案,避免了新的环境资源损害,有效推动了生态环境修复。(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714707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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