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王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张家岭村租赁土地从事貂貉养殖。2019年4月30日,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距王某某养殖区约50米处施工作业,造成地面震动,并发出噪音。王某某到貂棚喂貂,发现貂貉幼崽被母貂貉咬死。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处于繁殖期的貂貉,周围的任何异响和震动都会惊吓,特别是产仔、哺乳期间的母兽对持续发生的异常噪声和振动反映会更加强烈,极易导致受孕的母兽流产,泌乳期母兽拒绝哺育幼崽,甚至有叼弃、咬伤等不正常行为。涉案的施工设备运行能够产生强烈噪音和震动,干扰持续的时间较长,不排除涉案动物特定时间内出现的异常行为与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涉案貂貉的减产损失为478 5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不能排除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与王某某养殖的貂貉行为异常导致减产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貂貉对震动、噪声异常敏感的特性,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赔偿貂貉减产的损失。但王某某作为貂貉养殖专业户,其明知养殖的貂貉处于产仔敏感期,而未在养殖区附近通过张贴告示等形式对周围人群尽到提示义务,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酌定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貂貉减产损失430 650.9元。
噪声污染对于具有特殊生活习性的动物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在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充分考虑动物的生活习性,在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实践中经常有与本案相同或类似情况出现,但常因损失数额无法确定而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本案中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与其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保存证据、与对方工作人员一起清点确认成年貂貉的数量密不可分,审判实践中应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证据保全意识,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