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6月4日,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0)》以及第三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据统计,2020年,全市法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243件,审结3299件(含旧存),其中刑事案件新收113件,审结122件;民事案件新收2940件,审结2978件;行政案件190件,审结199件。
近年来,本市法院系统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障水平,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创新,成立了全市首家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实现了滨海新区内塘沽、汉沽、大港、功能区等地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会签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市三中院审理的本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回复,形成了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诉讼规则。在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中,本市法院系统共有6项成果获奖,其中3项成果分别在3个类别中获得一等奖。
此外,此次发布的《白皮书》结构不仅按照3大审判领域,将环境资源案件区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同时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5大类型,充分体现环境资源审判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3种责任方式的司法理念,契合目前正在推进的环境资源“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改革,同时满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发展和国际交流需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现多方共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环保局)对某粉末冶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西北侧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油渍地面。经调查取证,确认系该企业向厂区内草地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所致。
经鉴定评估,确认该区域内土壤及浅层地下水环境已受到损害,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14.7万元。随后,开发区环保局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该粉末冶金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
双方约定采用氧化技术进行原地异位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该公司承担,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赔偿数额、鉴定评估费、恢复效果评估费等费用。
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双方共同向市三中院申请司法确认。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赔偿协议的主体、磋商程序、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后,依法裁定确认了赔偿协议的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同时也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及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其中的诉讼费用交纳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形成了适用全国的统一规则。该案当事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而司法介入可以促使赔偿义务人尽快履行协议、完成修复义务,真正达成修复优先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加工塑料污染大气环境罚款10万元
倪某某在无营业执照、无委托加工手续的情况下,从某公司购买无检验标志的废旧设备从事塑料颗粒生产加工。
蓟州区生态环境局接举报后对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加工点自建成投入使用共生产成品塑料颗粒约1300千克,已出售900千克;同时查明该加工点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厂房不密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敞开的门窗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
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经过听证程序,集体讨论后作出对倪某某处1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倪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经过立案及现场检查,发现倪某某生产加工塑料颗粒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相关处罚情节。
倪某某称加工房间有织布封窗户,但该密闭方式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关于密闭和密闭空间的解释,且倪某某未办理过任何检验或审批手续,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的处罚适当。一审判决驳回倪某某的诉讼请求。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保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大气污染存在证据固定难、损害结果评估难的问题,在涉大气污染的行政案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是否适当一直是审判难点。在该案中,法院通过判决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对此类案件的违法标准、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阐释。在违法标准的审查上,明确了对产生污染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直接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以污染结果为处罚成立要件。在执法幅度的审查上,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综合倪某某存在的超标超总量排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等违法情节,认定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本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魏某某、于某某等在明知七里海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禁猎区,且每年3月至5月及9月至11月为禁猎期的情况下,仍在保护区北淮淀东海养鱼池多次投放涂抹农药克百威的小鱼或用克百威炒制的蚂蚱,非法捕杀列入《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苍鹭、斑嘴鸭、绿头鸭等野生鸟类68只,其非法捕杀行为导致7只国家一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死亡。
宁河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魏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市检二分院发现该线索后,经审查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对其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市二中院一审认为,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狩猎,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鸟类的行为,不仅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生态平衡,还会增加传播病毒的风险。刑事判决书对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猎杀的行为及数量进行了认定。魏某某、于某某等依法应对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3.4万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刊物以书面文字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本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本市法院系统在《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后受理的涉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件。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涉案地点七里海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天津最大的自然湿地,也是津京唐三角地带极其难得的一片绿洲,魏某某、于某某等采用毒杀这一禁用方式狩猎、捕杀野生鸟类的行为严重破坏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依据法律规定,魏某某、于某某等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定罪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求,判令6名被告赔偿损失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