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醉酒者在家门口对面高坎坠下死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送醉酒人回家者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95677元。
2020年1月10日,重庆市黔江区某餐饮公司召开春节团拜会。席间,邹某、王某、韩某等人与彭某共坐一桌,且王某、韩某、彭某都有饮酒行为,邹某未饮酒。团拜会结束时,天色已黑,彭某、王某搭乘邹某驾驶的车辆回家。返程途中,王某先到家提前下车,邹某继续开车送彭某,将其送至家门口后离开。次日,彭某妻子打电话给邹某问其丈夫彭某为何一直未回家,后经双方寻找,在彭某家门口对面的堡坎下发现其尸体。经公安机关尸检,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未检测出常见农药、安眠药及毒鼠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是送彭某回家的同行者,其在彭某死亡之后向公安机关陈述:“彭某当时确实喝得多,喝得有半斤白酒左右,我们在回来的路上,彭某在副驾驶位置都已经睡着了,到家时还是我喊醒的他,他应该是喝醉了。”
通过其陈述内容可知在回家途中邹某判断彭某出现了醉酒状态。邹某发现彭某出现醉酒状态,便产生了照顾、提醒、保护和通知等安全注意义务,应将其安全送至家中,而不应在天黑的情况下简单地将醉酒者放在其家门口便驾车离开,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邹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四中法院。其上诉称,邹某驾车已将彭某送至家门口,彭某下车后只需跨过台阶就能进家门,已做到作为同行人员应尽的帮助和照顾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四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双方的过错,酌定邹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彭某自行承担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聚餐饮酒,是在社会活动中常见的情形。共同饮酒人在特定环境下,人人都应当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因素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相互提醒、相互劝阻,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饮酒者在饮酒之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大为减弱,人身安全风险随之增大,故而在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相互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或同饮者,有保证聚餐者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义务,不能让醉酒者一人处于无人照应状态,避免埋下祸患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