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长期不务正业,沉迷于赌博,其经常在黄某处购买“六合彩”,为此欠了黄某不少钱。因贺某欠的钱越来越多,黄某就让贺某出具了欠条,欠条写明贺某因“生意亏损”欠黄某3万元。后黄某和妻子熊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时将该笔欠款债权转让给了熊某某。后贺某未按欠条约定还款,熊某某起诉至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贺某所欠债务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熊某某的诉讼请求。熊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贺某因购买“六合彩”累计欠黄某3万元,贺某为此向黄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其因“生意亏损”欠黄某3万元,并约定一年之内还清。后黄某与熊某某离婚,黄某将其对贺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熊某某。贺某陆续还款8000元后,未再清偿上述欠款。
贺某在诉讼中辩称其所欠债务系购买“六合彩”所欠“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贺某举示的其与黄某之间的通话录音,能够认定贺某向黄某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债务性质为“赌债”。虽然贺某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欠条由“赌债”转化而来,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其合法性不予确认。即便黄某已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熊某某,但该转让行为并不能否定债权系“赌债”转化而来的性质,故对熊某某要求贺某偿还剩余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某提起诉讼,应当举证证明欠款的事实真实存在以及对贺某享有的债权合法。虽然熊某某举示了欠条,贺某对欠条本身的真实性也不否认,但在贺某抗辩举示的证据已经达到了对案涉债务是否合法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熊某某应就案涉欠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资金用途等有关细节作详细说明,或提出其他证据补强以认定债务的合法性。由于熊某某对债务的合法性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又未能予以详细说明,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前产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贺某系因购买六合彩欠黄某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贺某购买“六合彩”属于法律禁止的赌博行为,因购买“六合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贺某对购买“六合彩”的欠款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贺某向黄某出具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熊某某所主张的债权是从黄某处受让而来,当然也不应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