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蒲开明
行政诉讼常有息诉罢访率低、上诉率高的特点,甚至还常出现循环诉讼的情况。作为一名行政庭法官,常常是既心焦又心疼。如何实质性化解纠纷,真正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成了我办理每一个行政案件最先思考的问题。
在一起行政工伤确认案件中,原审第三人陈某系某家具公司员工,其在一次外出销售产品返回的途中,乘坐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家具公司与陈某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争议,陈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经过近三年的民事诉讼,陈某的诉求最终得到支持。随后,陈某向黔江区人社局申请确认工伤,黔江区人社局向陈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家具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经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驳回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败诉后向本院提起上诉。
阅卷后,我了解到了陈某与家具公司长达五年而未能实质解决纠纷的诉讼经过,以及陈某至今仍未领取到任何赔偿金的情况,我陷入了沉思。该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纸判决还是双方调解?判决后劳动者能快速拿到赔偿金吗?用人单位会积极执行判决吗?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我选择了先组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双方调解。
第一次庭前调解,陈某情绪激动,家具公司就赔偿数额丝毫不让,双方积累了近五年的矛盾在法庭上爆发,第一次调解只好就此作罢。
过了几天当事人的情绪都有所缓解,我再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电话沟通,坚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清“事理”,感同身受讲清“情理”。陈某表示愿意降低对赔偿金数额的要求,家具公司也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陈某的工伤赔偿金。
最后,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双方终于对赔偿金数额达成一致,并在我的见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家具公司当庭兑现赔偿金14万元,并撤回了该案的上诉。陈某和家具公司长达五年的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人民法官肩负着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不仅要对法律负责,亦要对党和人民负责。办案的目的不在于结案,而在于定分止争。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质性化解纠纷,才能办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