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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司法守护生态环境“国之大者”

发布时间:2021-06-15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6月7日至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要把三江源保护作为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要继续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政策支持,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要加强雪山冰川、江源流域、湖泊湿地、草原草甸、沙地荒漠等生态治理修复,全力推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要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综合整治水土流失,稳固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近年来,青海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青海模式”,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机构设置,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苏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6月8日,祁连山生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苏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祁连山生态法庭庭长、该案审判长陈军当庭宣读上述判决。
当日上午,祁连山生态法庭刚刚在祁连县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便受理海北藏族自治州四县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祁连县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毗邻青海湖,是河西走廊祁连山脉、黑河的发源地,生态战略地位显著。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该地区的司法服务,专题研究成立祁连山生态法庭,为切实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纠纷规范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成立生态法庭是青海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体现,是生态文明建设在司法工作中落地的举措,生态功能区在哪里,生态司法保障就落地哪里。”青海高院副院长才旦卓玛说。
除成立生态法庭外,青海法院2020年颁布实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涉环资案件的集中管辖。
意见规定,全省8个中院各指定本辖区内一家基层法院为环资案件集中管辖法院,集中受理该市州内一审环资案件。涉及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向属地法院提起公诉,属地法院移交上级中院,再由中院指定到集中管辖法院统一审理。
“此前,全省指定四个法院审理涉环资案件。至意见发布,全省法院环资类案件集中管辖问题实现了又一次跨越,跨万里诉讼的困难已成为历史。”青海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祁得春说。
加强巡回审判,探索生态修复路径多元化
2020年12月3日,天上下着鹅毛大雪,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如龙带队,驱车前往距县城80多公里的北山地区加定镇,巡回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马某、杨某文和杨某武在北山国家森林公园狩猎被捕。公安机关当场从杨某文摩托车后座编织袋中查获旱獭5只,后又在马某家中查获旱獭(死体)4只,在杨某文家中查获旱獭(死体)4只。经查,三人曾先后将50只活体旱獭出售给何某,19只活体旱獭出售给袁某。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何某、袁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2020年6月9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杨某文、杨某武、何某、袁某犯非法狩猎罪,向互助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杨某文、杨某武违反禁猎法规,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何某、袁某与上述三人事先通谋,并提供作案工具、承诺收购,属共同犯罪,遂当庭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
“在北山国家森林公园未列入禁猎区、旱獭尚未列入保护动物之前,当地人有吃旱獭的习俗。”韩如龙坦言,很多老百姓不知道旱獭已成为保护动物,因此在量刑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一点,“首例此类案件,量刑从轻,教育为主。”
当天前来旁听的群众逾百名。当地百姓通过旁听庭审过程,了解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表示今后将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当天的庭审,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除了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之外,青海法院在探索生态修复方式上也花了大力气。
三江源生态法庭庭长扎西介绍,以往案件审判方式以刑事处罚和经济赔偿为主,但由于涉案当事人普遍经济条件差,经济赔偿决定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我们跟市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想尝试用当护林员、巡管员的方式,取代经济赔偿,被告人根据量刑轻重,被要求在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仲林场当管护员,涉案标的额越大,当巡管员的时间越长。检察院也很认可这种思路,法检两家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下一步,我们要把这种做法贯穿到审判和执行环节,实现谁破坏谁修复。”扎西说。
据了解,三江源生态法庭自成立以来,先后在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仲林场设立“环境资源保护服务站”,推行补种复绿、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和做法,弥补对环境的损害。接受环境资源案件线索举报、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为多元生态修复方式奠定了坚实基础。
加强交流合作,打造环资审判队伍精兵化
“2020年的培训中,江苏法院的法官们以案释法,课程既生动又实用,学习收获颇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杨萍兴奋地回忆。
2020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按照江苏法院对口支援青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方案的安排,全省选派19名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法官和法官助理赴国家法官学院江苏分院参加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实地考察调研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除此之外,青海法院还加强与相邻省份之间的交流合作,签订了《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黄河流域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法检司法共护协作框架协议》,对切实增强保护治理黄河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起到积极作用。
完善生态环境司法审判规则,青海法院配合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理规则(试行)》和《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范围、原则、审判组织、管辖、受理条件、审理程序、执行等内容,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和《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为做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提供有力指导。
据统计,2020年一年,青海法院共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060件,同比上升111.93%。三江源生态法庭审理的被告人贡某某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审结“血渭一号大墓”特大盗窃案,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7万元,文物修复和维护公益赔偿金40.8万元,收到良好社会效果。(钟雅琼)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09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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