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恋爱期间买房,筹备未来的家本是一件甜蜜的事,但若未能终成眷属,分手后房屋该如何分配呢?近日,未央法院王峥伟法官就调解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曾是一对甜蜜恋人。为筹备结婚,原告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价值70万余的房屋,因其存在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手续,遂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17万余元,之后累计偿还房贷16万余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被告收到诉状后,前往开发商处收房,并缴纳了2万元大修基金。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尚欠房贷53万余元,原被告均表示无法一次性清偿,且因未按期偿还房贷,即将面临开发商起诉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风险。
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沟通,结合法律规定和真实案例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共同出售房屋,扣除房贷及双方的实际投入后,增值部分的房款按比例分配,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释法】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实际出资人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