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重庆大足法院三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是大足法院首次适用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
2019年3月,李某、罗某与甲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此笔贷款以李某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罗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银行如约足额履行放款义务。贷款自2021年5月逾期后,甲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一纸诉状将李某、罗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以及跟当事双方充分沟通后,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经过充分进行法律释明,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最终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判组织形式实行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说,在适用的法院范围上,独任制仅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适用范围上,独任制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案件类型上,独任制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虽然独任制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大,但科学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不仅能够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还能够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