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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同饮酒,出事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陈酒味醇,老友情深,阖家团圆,朋友相聚,大家在一起免不了推杯换盏、饮酒助兴,但由此引发的意外也是时有发生,今天小编讲述的是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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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2年刚刚到来之际,本该是家人团聚共庆团圆的日子,可对于陈家人来说,这个新年却成了全家人伤痛的开始。

  2022年1月3日,陈某的妻子接到医院的电话,告知她的丈夫正在医院抢救,这个电话让陈某的妻子眼前一黑,前两天还在和自己谈笑风生的丈夫,今天怎么就躺在了抢救室的病床上?

  这一切都要从一场同学聚会说起……

  同学相约

  2022年1月1日,一个名为“39班交流群”的微信群热闹非凡,许久未见的老同学通过网络谈天说地,越聊越开心,有人提议聚会,一向热心的陈某就当起了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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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天,陈某便在微信群里发起了聚会接龙,包括陈某在内的共有13名同学报名参加。为了衬托氛围,陈某还特意将聚会地点选在了老友记饭店,买了四瓶白酒准备与昔日的同学开怀畅饮。

  岁月不饶人,曾经的少男少女如今都已接近中年,聚会氛围达到高潮时,陈某还组织大家纷纷发表了聚会感言,当时的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不久后他们将会对簿公堂。

  酒逢知己千杯少,不一会儿,又有一位同学加入,陈某去迎接时又买了两瓶白酒。

  聚后送人

  聚会结束后,陈某就已经稍显醉态。同学李某、阎某只好打车送陈某回家。

  到达陈某所居住的小区后给陈某妻子打了电话,陈某妻子称家中没人,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这可怎么办?”两位老同学犯起了难。

  随后二人只好将陈某带到了一家休闲会馆,三人在此共同住宿了一晚。

  意外发生

  谁知,次日中午陈某就被送往医院抢救。

  据李某、阎某回忆,陈某当时已完全处于醉酒状态,且会馆未登记陈某信息便让其住下。次日早晨,李某、阎某醒来后看陈某还在睡觉,就没有打扰,并因有工作在身先后离开。

  会馆保洁人员回忆当天上午10点还听到屋内陈某正常的打鼾声,直到12点听到打鼾声异常,便赶紧报告了会馆负责人后进房查看。

  此时,陈某当时已经出现呼吸急促的情况,会馆负责人第一时间就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陈某仍因抢救无效没能起来。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重度酒精中毒。

  对簿公堂

  事后陈某的继承人将其余12名参加聚会的同学以及住宿会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主张各被告在聚餐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且明知陈某饮酒过多仍未加以提醒和劝阻。同宿会馆后既未充分注意陈某的身体状况也未及时联系其家人,致使贻误了治疗时机。

  被告辩称他们吃饭全程并未有劝酒行为,反而是陈某自己喝酒积极,大家还纷纷说少喝酒多吃菜。结束后闫李二人自发送他回家,不知陈某妻子人在何处后,还好心陪陈某留宿会馆。第二天早上也是确认了陈某处于正常睡眠状态才离开。鉴于同饮者是自己的老同学,对于这样的事情,各被告表示愿意对陈某家人进行适当的经济帮扶。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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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一般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相关人员则有可能因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中谁应当对死者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要审查以下几点:一是聚会的组织者是谁;二是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行为;三是对于醉酒者,共同参与者是否履行照顾、救助义务,将醉酒者安全交给家属或者送医。

  当然,同饮者承担责任应在一定合理限度内。本案中,对于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因饭店没有监控,该事实无法查清。但同学聚会结束后,陈某已处于醉酒状态,参加聚会的同学负有将陈某安全送至家属手中的义务。李某、阎某送陈某回家,未交至家属手中,而是带陈某在会馆居住一晚,第二天在陈某仍未清醒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警觉,自行离开,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对于会馆是否承担责任,会馆虽然在陈某入住时未登记,但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本案以原告撤回了起诉,参加聚会的12名同学共同赔偿了原告5万元结案。

  小编提醒

  美酒虽好,莫要贪杯,更不可赌酒、斗酒、劝酒。日常饮酒定要适量,聚餐更要相互照看,让友谊之树常青。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51c03ee427594c4a9967d8305ce5d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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