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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繁峙参与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获刑!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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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是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

  今天,小编带来一起典型案例

  倡导大家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已判)与被告人宫某某(已判)、李某某(已判)为获取违规处置废弃物的高额利润,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相互合作,由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各种废弃物给张某某和刘某,后二人通过宫某某将废弃物从外地运至繁峙县某镇境内并支付相关费用。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从中联系,李某某、宫某某等人多次将外地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在繁峙县某镇周边村庄的八处地点,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鉴定,从繁峙县某镇某村西约1000米处,滹沱河河道内掩埋化工废物中清挖出来堆放在坑北侧的桶内的黑色液态物质属于含有有机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394326元,土壤污染所需的土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279900元。

  法院审理

  繁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未经环保审批,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后,张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并未参与2019年的污染环境犯罪,对比其他同案犯,自己在犯罪中的重要性、参与程度、造成的危害都轻于其他人,在犯罪过程中其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自己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主观恶性,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庭审中,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加倾倒垃圾,但是结合其参与此案的一些重要节点,张某某明确清楚这批垃圾的危害性,应当与刘某等人一起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张某某在本案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行为上为实行犯罪提供了便利,可以作为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未经环保审批,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张某某虽未直接实施2019年两起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但其居中介绍倾倒废料人相互认识,并参与其中的行为是本案发生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本案中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上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同案犯的处理情况,依法决定对上诉人张某某减轻处罚。依法判决上诉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任何人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的代价来谋求一时的利益和发展。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刑事处罚方面宽严相济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零容忍的原则,对被告人涉及的违法犯罪链条进行了逐一梳理,依法准确界定了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下的各自法律责任,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同时警示破坏生态环境者,不要心存侥幸,起到了惩治犯罪者、警示违法者、教育从业者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司法实践,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等案件一般多发生在城镇、农村、非工业区的偏僻区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此我们大力呼吁,群众要积极参与环境污染宣传举报,只有依靠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我们才能更好更快更坚决地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清洁环境

  你我共创

  美丽世界

  大家共享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79d7d4b2226f4f4298845a952ee4c7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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