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关于美容院涉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
2020年12月4日下午16时许,原告张某在长春市九台区某美容院做完项目从美容床上下来后,准备取挂在墙角衣架上的大衣时,因台阶被纱帘遮挡不慎绊倒受伤。次日,张某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故张某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52250.48元。
法庭依法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被告孙某经营的美容院进行美容服务,美容后为取墙角衣架上的大衣不慎被台阶绊倒,住院治疗时的入院门诊诊断和出院诊断证明为“左侧股骨颈骨折”,结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被告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张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取衣服后因台阶被纱帘遮挡的情况下未尽到充分小心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存在次要责任。另外,美容院于2022年1月24日注销,但原告张某于2020年12月4日受伤时该美容院正在经营,现虽已注销,但被告孙某系该美容院的实际经营者,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以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为宜。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张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10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