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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恋爱同居期间转账,分手后想要回,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衡阳9月18日讯(通讯员 曹广艳)恋爱同居期间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与王某原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并产生多笔资金往来,后两人分手。分手后,周某多次打电话以及去王某家中,要求王某偿还其恋爱期间的借款,王某在电话中承认向周某借款20000元并承诺2021年年底前偿还。2022年3月,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其借款20000元。

  庭审中,王某否认向周某借款20000元,并称因周某与其前妻的小孩在王某父母家中抚养,该20000元系周某支付给王某的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周某承认其小孩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在王某父母家中生活,但其辩称向王某提供借款的时间是2020年至2021年,时间并不吻合。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成立的条件应包括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本案中,周某并未向法院提交借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周某虽向法院提交了电话录音,但电话录音系电子数据,且王某在开庭时否认借款一事,并称其受周某胁迫才在通话中承诺偿还借款,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形下,法院无法认定周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同时,鉴于周某与王某的特殊关系,周某虽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但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的转账系其个人财产,法院无法认定其向王某提供了借款。

  据此,法院无法认定周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由此驳回了周某要求王某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非法同居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共有财产的情况,若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之间的转账并非共有财产,则该方应负担证明转账为其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无法排除该笔转账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应以借贷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为前提,赠与合同也应以赠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为前提,因此若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之间的转账系借款或赠与财产,该方应负担证明存在借款合意或赠与合意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于赠与存在的证明力度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2022/09/18/1184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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