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观察 > 各地纷纷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我们该关注什么?

各地纷纷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我们该关注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近几日,各地人民法院纷纷向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各地陆续发出了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难点,因此各地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让公众备受鼓舞。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处理过大量离婚财产争夺案。在她看来,通过当事人双方如实陈述自己真实的财产情况,能极大地节省司法诉讼的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实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并非新制度,后续能不能得到落实,还有赖于配套措施,涉及“能否充分保证律师调查取证权、能否保证法官查控核实权以及夫妻一方违反如实申报后面临何种处罚强度等”。

  法院难断“夫妻共同财产”

  谭芳当了11年法官、18年律师,她告诉记者,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非新制度。2016年4月,最高法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首次明确提出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到了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44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也会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和家庭的财产。比如上海徐汇法院已有实操案例。”但财产申报中较难避免的是一方出于自身利益,少说或故意隐瞒自己的财产。“在现实婚姻生活中,有相当多的夫妻并不拥有完全平等、透明的互动关系。比如在一些家庭中,夫妻中一方主外,挣钱多;另一方主内,日常工作主要是为家庭成员提供服务。平时挣钱多的一方往往在实际上掌握和控制了家庭财产的知情权和主动权。”在婚姻和谐时,夫妻双方各自为家庭服务,财务知情权和支配权并不是什么大问题,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生变,夫妻中弱势的一方很难平等、全面地了解家庭财产的全貌。所以,如何规避婚姻中强势一方在财产申报时的藏匿行为,成为财产分割的关键所在。

  针对财产藏匿,法律此前就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由于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取证、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家庭财产很难实现公平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何不同

  以上海闵行法院此次正式受理的离婚纠纷为例,该案原告诉称夫妻双方感情冷淡,婚姻状态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于立案当日便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明确的法律后果。

  那么隐藏、瞒报行为面临哪些具体处罚呢?在各地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有“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的后果”一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前述行为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可以申请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一方,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对该方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助于促进夫妻双方开诚布公,诚信诉讼,更好地解决夫妻间的财产争议;与此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难查清、案件拖延的难题,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减少“隐藏瞒报”,关键看执行

  在谭芳近30年的从业经历中,“财产分割难”主要有三种代表情形。“一是一方对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完全不知晓,也很难查清楚;二是一方知晓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财产与该方经营的公司财产存在混同,难以区分;三是一方知晓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早就进行了财产的隐瞒或转移,查清面临较大困难。”面临这些情形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能否落实,能否充分保证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有赖于具体详细的后续配套措施。“比如,能否充分保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能否确保法官可以借助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核实财产申报范围是否准确,以及夫妻一方违反如实申报义务面临何种处罚措施强度,比如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比例是多少、是否能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等。

  谭芳举例,在她经办的一个加拿大华人离婚案件中,当地法院明确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未如实申报,瞒报漏报的财产一经对方发现直接归对方所有”,如此违规成本,对当事人形成很强的震慑作用。目前我国涉及瞒报漏报时的表述是“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法院判决时到底是少分还是不分,将对当事人和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4975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