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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认定隐蔽性竞业行为,法院切实维护企业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愈发重视,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已成为较普遍的防范措施。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纠纷,通过抽丝剥茧查明事实,依法认定被告存在隐蔽性竞业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诉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

  A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车驱动系统的研发,张先生2018年5月进入A公司工作,在该公司技术中心担任工程项目经理。2021年5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约定:张先生在离职后12个月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A公司会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张先生离职后每季度提供工作单位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履约情况;若张先生违反约定,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等。

  张先生从A公司离职后,次月入职B软件公司,并向A公司提供B公司的在职证明,A公司按期支付相应竞业补偿款。此后,A公司获悉B软件公司实际从事IT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即张先生真实用工服务单位极有可能是C外资研发公司,而C公司同样从事电车驱动系统研发,与A公司存在竞业关系。故A公司向张先生发函要求其进一步补充就业信息,张先生对此未予回复。

  之后,A公司认为张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停发了张先生的竞业限制补偿款。 2022年1月,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张先生支付补偿款和违约金,但仲裁委员会未支持A公司要求。A公司不服将此事诉至宝山法院,诉请被告张先生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实际用工疑点重重

  该案初步证据显示,被告的入职单位是B软件公司,其劳动合同签署、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均由B公司负责,而B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竞业关系。然而,证据中的一些蛛丝马迹,又显示被告的真实用工单位很可能如原告所言,并非B公司……

  原告A公司曾以业务合作为名联系B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人员回复及B公司网页信息,B公司主要提供IT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被告作为长期从事汽车发动机研发的技术人员,其专业背景与B公司经营业务显然不对口。

  仲裁期间,原告A公司曾当庭致电张先生,询问其目前工作单位地址,张先生当时回复的地址就是C公司研发中心的地址。但随后,张先生又补充书面陈述了另一工作地址,前后矛盾,显然有所隐瞒。

  通过对双方证据材料的深入了解,从心证角度,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所述更具有可能性。然而,仅凭这些疑点并不足以认定原告的主张。

  抽丝剥茧查明事实

  如果被告张先生刻意隐瞒,想要证明其的真实入职企业确实较为困难,但承办法官认为凡是事实必然留痕,只要被告确实存在为C研发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难免会留下蛛丝马迹。据此,承办法官开始展开更深入的事实调查:

  1、月租车位暴露通勤地点

  根据原告A公司提供信息,其竞业企业C公司的技术中心位于某园区,外来车辆进出该园区均需进行信息登记,如若被告张先生长期在该处工作,必然需要办理相关停车租赁手续。基此,承办法官与原告联系后,为其开具调查令。根据调查令查询信息,被告在该园区办理了月租车位,车位所属单位显示为C公司。且另有视频显示,被告争议期间曾多次出入该园区。

  2、发票抬头揭示关联关系

  审理中,原告A公司还提出被告张先生曾作为C公司员工至外地出差并入住某酒店,并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入住信息。法官考虑到入住信息涉及被告隐私予以拒绝,但同意为其开具调查令调取被告的发票信息,并要求酒店直接将发票邮寄至法院。根据该发票信息,被告入住酒店后,开具了抬头为C公司的发票。

  3、单纯否认缺乏合理解释

  被告张先生对于其本人车辆为何会以月租车形式出现在C公司所在园区、为何其入住酒店开具发票抬头为C公司、为何其本人多次出现在C公司园区内等情形,虽不承认但未能进行合理解释。结合被告仲裁期间就其工作地点曾作出矛盾陈述,被告种种行为和辩称难以自圆其说。

  综合全部情况,法官依法判定原告就其主张的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程度,认定被告存在隐蔽性竞业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49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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