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章清 林星) 高高兴兴买了一辆二手车,车况不错,价格实惠,但意外发现这是辆撞死过人的“凶车”。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王女士以29万元的价格向某二手车销售公司购车一辆,并签订相关汽车买卖合同,当时公司隐瞒了该车系撞死过人的“凶车”事实。2021年,王女士意外发现该事实,多次与公司协商退车无果,随后诉至福清法院。
经审理,福清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亦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公司有能力却未告知王女士车辆事故情况,致使王女士因陷入错误认知而购买车辆,因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遂依法判决:撤销王女士与公司间的汽车买卖合同;王女士退车;公司退还王女士车款213225元;公司赔偿王女士损失8万元。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