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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吓唬人”?《满江红》起诉“大V”,这几个法律问题要厘清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春节期间,电影《满江红》票房位居第一,但围绕电影的争议和批评一直未断。1月28日晚,《满江红》官方微博晒出电子诉讼平台截图,表示对造谣者提起诉讼。随后,截图中出现的4位网络“大V”均表态将积极应诉。

  事情发生后,有网友支持双方对簿公堂,期待法院能作出公正裁决。也有网友质疑,《满江红》官方此举是为了吓唬人,作用相当于之前很多明星喜欢发的律师函。对此,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厘清这次舆论纠纷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起诉者为何是“猫眼”而非《满江红》?

  截图显示,此次欲起诉“大V”的原告是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并非我们所说的电影《满江红》。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满江红》作为一部电影,本身不是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

  相关资料显示,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电影《满江红》的出品方之一,因此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方才符合法律规定。

  只知道网名能起诉吗?

  在《满江红》官方微博晒出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截图后,就有网友指出,一方面,4起案件均处于“待审核”状态,说明法院还未正式受理。另一方面,在申请立案时,将其中两位“大V”的网名写进了被告一栏,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到法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单单写网名是不行的,否则法院的传票都没法寄。”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有为说,如果《满江红》官方只知道对方的网名就去法院起诉,显然难以成功立案。即便知道了“平原公子赵胜”等“大V”的真实姓名,如果没有身份证号等更明确的信息,也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申请。

  

  那么,正确的起诉步骤是什么?范有为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也就是说,在不掌握“大V”们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满江红》官方应先起诉微博、微信等平台,在法院许可后,通过平台获得“大V”们的身份信息,然后将他们追加为被告。

  批评的界限在哪里?

  虽然目前还未披露猫眼公司申请立案的案由,不过根据最近一段时间双方的公开争执不难分析出,除了电影本身的内容争议外,还与“幽灵场”“偷票房”“买票房”“资本操控”“抄袭”等指控有关。

  公众当然有权利对一部电影进行批评,那么,批评与辱骂、诽谤等行为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本案能否立案尚未可知,不过,过往的娱乐圈也有相关案例可供参考。于正曾因抄袭琼瑶被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但是,他起诉指责他抄袭的公众号“Sir电影”时,也获得了法院部分判决支持,关键就在于批评的具体方式。

  

  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以保证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但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也并非没有限度,一旦言论超出了必要的界限,则有可能构成侵权。“Sir电影”在文章中使用“老狐狸”“鸡贼”“抄袭教主”这些词汇是对他人人格的贬损,应被认定为具有侮辱性。不过,法院同时指出,被告“Sir电影”能就涉案言论提供一定依据,其评论亦尚在合理限度,并未构成以诽谤的方式侵犯于正的名誉权。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文章部分词汇已构成对于正的侮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电影并非公众人物,不过其中的道理是相通的。如果双方真的因《满江红》电影对簿公堂,那么“大V”们是否使用了侮辱性的词汇、“幽灵场”“偷票房”等指控是否有一定依据,就将成为法庭上争论的焦点。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0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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