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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不平八旬老人绊倒摔成十级伤残,物业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年近八旬的李奶奶家住黄浦区某老小区,一日她在小区内行走时,因为地面不平,被裂缝绊倒摔了一跤,直接摔成了粉碎性骨折。李奶奶认为物业疏于管理道路设施,遂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上海黄浦法院,要求赔偿。

  那么,物业公司需要为李奶奶的受伤负责吗?

  老人:被小区道路裂缝绊倒

  李奶奶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厢房前有一块不平整的路面,多处存在高达2-5cm的裂缝。一天下午,李奶奶在小区内拉着买菜小推车被路面的裂缝绊倒后摔伤,后被诊断为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而住院治疗。

  《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李奶奶因故致右肱骨头骨折等,现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等,评定为十级伤残。”

  李奶奶认为,小区物业公司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但物业公司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设施等疏于管理和防护,对存在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隐患未及时维修、清除,导致其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老人走路本来就不稳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不同意李奶奶的诉请。

  物业公司辩称,李奶奶摔倒区域为公共区域,该区域是粪坑位置,本身就存在高低不平的现象。该小区虽然是物业公司管理,但公共区域维修事宜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公司已进行过报修,业主委员会也自行找施工队进行修理。但是该地面修复后,经各类机动车及建筑垃圾清运车碾压,又已出现损坏。

  物业公司还认为,公共视频显示,李奶奶走路本身就不是很稳,这种情况下李奶奶独自出门没有家人陪同,本身也存在过错。

  法院:物业疏于履行管理职责

  上海黄浦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事发地点为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其理应知晓事发地点路面状况存在安全隐患,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修复,以确保居民人身安全,但被告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最终导致老人在此摔倒受伤,其疏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辩称应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维修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李奶奶作为小区居民,对于小区内路面状况等环境较为熟悉,其身为高龄老人,在无人陪伴的情况下手拉小推车独自行走时,更应谨慎通行。然而,老人自身疏于观察,在天气和光线条件良好的情况下,通过事发道路时未选择绕行等合理方式导致受伤,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

  综上,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考虑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对李奶奶受伤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奶奶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奶奶5万余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0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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