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侯某在超市购物途中,因地面留有水渍意外摔倒,造成右腿骨折。侯某认为,超市地面上的水渍,是造成他受伤的主要原因,遂将超市告上了法庭。然而,对于侯某的摔伤,超市一方另有看法。
下雨天老人在超市入口处摔伤
六月末,雨水繁多。事发当日上午10时许,76岁的侯某冒雨独自前往位于普陀区某商场地下两层的超市购物。在行至电梯口处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受伤后,超市一方立刻派人,将侯某送医。经司法鉴定,侯某右腿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 经手术治疗后,右髋关节功能丧失达25%上,构成十级伤残。
侯某认为,超市一方作为经营者,对进入自己超市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超市外面正在下雨,但监控视频显示,超市管理方并未在事发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对于侯某的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侯某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超市方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约12万元。
超市愿意承担50%责任
对于侯某的诉请,超市一方并未完全接受。该超市管理方认为,对于这次事故,侯某自身也承担一定责任。
其一,侯某已是76岁高龄老人, 出行应当有家人陪护,不应放任高龄老人单独出门。
其次,事发当日正在下雨,且雨量较大。雨天路滑是一件可常人可预见的风险。超市经营者也很难避免人们将外部的雨水,带入超市。
其三,根据当时的监控视频,有许多顾客和侯某同时经过相同区域,但都没有出现摔倒的情况,足以证明侯某的摔伤,与其自身穿了不具备防滑功能的凉鞋,凉鞋本身带有水渍有关。
因此,超市认为,考虑到侯某自身亦有错,超市愿意和侯某各自承担50%责任。
侯某最终获赔4万余元
经审理,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事发时视频显示,尽管当时正在下雨,超市管理方并未在事发区域设置有警示标志,亦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超市应在未尽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内,对侯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与此同时,侯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物。他在行走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摔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超市方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超市与侯某各承担50%的责任。根据法院认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超市一方应赔偿侯某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侯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认为,侯某得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