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从余 蔡宝莹) 男子利用身为财务人员的便利,8个月挪用公司资金535.2万元,其中491.3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近日,经漳州市长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2020年12月,长泰男子张某斌入职某电子有限公司,不久就起了歪心思,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3月29日间,其利用担任公司财务人员的职便,私自将由其保管的公司公用账户资金共计535.2万元挪为个人使用并进行网络赌博、合伙投资等。其中,张某斌个人用于赌博、日常消费等共计225.142万元,转给他人用于投资等共计310.058万元。至2022年6月30日,张某斌归还公司43.9万元,仍有491.3万元未归还公司。
2022年3月31日,张某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9月30日,张某斌的妻子与公司签订协议,将两处房产以30万元折抵张某斌欠款。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