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强)1月18日,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1月17日,周宁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原、被告双方从同学关系发展到恋人关系,后结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周宁法院首次在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等文书,告知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申报共同财产的法律义务。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均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同时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承办法官表示。
此次周宁法院向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等文书,当事人进一步明确了其在离婚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应当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形成诚信之风,便于法院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