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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擅入涵养林锻炼意外溺亡,管理方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3-02-05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年过七旬的陈老伯(化名)是个健身爱好者,常常到青浦一处涵养林锻炼身体。然而,一次为了清洗锻炼时弄脏的衣物,老人意外摔入了涵养林的水井里,不幸溺亡。事故发生后,老人家属将涵养林的养护管理公司诉至上海青浦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约56万元。那么,涵养林管理方要担责吗?

  老人擅入涵养林意外溺亡

  一日,陈老伯和平时一样从家里出发,步行到青浦一处涵养林锻炼身体。这处涵养林四周有铁丝网、通道有大门但门未上锁、也无门卫看守。老伯便从大门进入林中锻炼。

  不过,他在树上做引体向上时不慎摔下,弄脏了衣服和鞋子。老伯爱干净,想着清理一下弄脏的衣物,便来到涵养林的水泵房四周,发现一处四边形的井口。老人站在井口水泥平台边上开始清洗脏衣物,谁知意外从井口掉入水里,等到被发现时,已溺亡于水泵房中。

  经查,这处井口实际上是进水过滤池,长1.2米、宽1米。老人衣服被水泵房的机器勾住,身体无刮伤痕迹,但口鼻有泥土。

  事故发生后,老人家属起诉涵养林的养护管理公司,要求公司全额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约56万元。

  原告陈老伯家属诉称,老人在清洗衣物的过程中,泵房内水泵启动,老人被卷入进水口,并被泵房吸水口吸住,无法挣脱,以致溺亡。养护公司作为涵养林排灌站的管理者,未能提供水泵房的建设规划许可,未对进出人员进行管理,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未对进水口采取防护隔离设施,且泵房无人值守,严重忽视了安全管理,以致事发时老人得不到救助,造成了悲剧发生。

  被告养护管理公司则辩称,陈老伯明知涵养林是一个被圈禁的地方且四周全部由铁丝网围住,不对外开放,非公共场所,不是用来锻炼身体的场所,却擅自闯入。涵养林有一个大门,是为了每天管理人员进出进行巡查和养护。水泵是全自动化的水泵,只要电脑设置就可以开始工作,不需要专门有人值班看守。家属主张老人在清洗过程中因水泵启动被卷入的意见并无证据证实。

  涵养林管理方被判担责20%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涵养林并非为周围居民体育锻炼而设置,但周围居民因涵养林空气好、有水泥路通行而自发进入涵养林锻炼身体是出于自身需求的一种自主行为,管理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

  涵养林未关闭大门或未给大门上锁与老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老人在树上做引体向上时不慎摔倒,此行为是老人自身锻炼不慎导致,管理公司不存在过错。

  老人选择到水泵房边上的井口清洗衣物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事发地附近无录像可以看到落水过程,但根据常理,清洗衣物时人多为蹲下姿势,因此老人有可能在清洗衣物时不慎上身朝下掉入水中。而井口四边无可攀附处,从井口的尺寸及结构看,老人掉入水中后不易顺利调整身体。井口下方与水泵房相连,老人从井口掉入水中后应从井口下方进入水泵房。水泵房系电脑自动操控,公司提出不需要人员看守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从家属对老人尸体无刮伤痕迹而衣物被勾在水泵机器上的描述看,家属提出老人因水泵开启被吸入水泵房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关依据,法院未予采纳。

  但是管理公司未对水泵房外的井口四周施加隔断设施比如增加护栏等、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未尽提醒义务,因此,酌情确定公司对老人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并且被告已履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0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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