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医保基金诈骗系列案件,与以往此类案件不同的是,这批案件中的参保老年人从通常的医保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
有偿租借医保卡
2021年1月至8月,王某和李某从30余名老年人手中以3000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租借医保卡,之后李某以在各大医院看病为由,利用上述医保卡购买纳入医保范围的药品,而后再高价转卖。
而案件中出借医保卡的老年人,在明知王某、李某冒用老年人的身份,利用他们的医保卡低价购买药品高价转卖获利的情况下,却仍然有偿提供自己的医保卡,为王某、李某骗取医保基金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截止到2022年12月,宝山法院共审结该批案件28件,涉及30余名老年人,根据涉案老年人犯罪情节轻重的不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法律意识淡薄下“想当然”
案件中的老年人无不表示:自己只是将卡借给他们“用用”,反正卡里的钱也取不出来,不用也是浪费,不如用来换点“零花钱”。但这恰恰说明,他们在出借医保卡的时候,是十分清楚王某和李某利用医保卡套取药品高价转卖的动机和行为的,因此,这些老年人并不“无辜”。
从案件中老年人的表述中可以发现,这些老年人出借医保卡的是为了挣钱,出借一次可以挣五六百元,出借次数多的可以获利上千乃至上万元。正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于违法犯罪没有正确的认识,这些老年人殊不知自己“想当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这些老年人不觉得自己实施了犯罪,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犯罪?原因在于,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涉案的老年人在出借医保卡时,已知晓王某和李某会用他们的医保卡买药再转卖,此时仍然出借医保卡,已经具备刑法中的犯罪故意,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医保基金制度,构成诈骗罪的从犯,必然要受到法律惩罚。
法官点评:
本案中绝大部分涉案老人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然而,对于涉医保基金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只会越来越强,违反国家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八条则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由此可知,医保基金是国家设立的,由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按照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国家财政缴纳的比例相对而言更高,购买医保药品只需支付实际价格的15%左右,其余均由国家负担。因此,医保基金中的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具有非私有性,如果虚构病情,冒用医保卡购买药品,事实上就是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轻则违法,重则犯罪。相关犯罪的犯罪数额则按照国家缴纳比例的数额确定,即在药品总额中扣除个人支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