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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古稀讨借款 法官温情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3-02-05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侯良石 李思福

  年近古稀,两个朋友却打起了官司,由于纠纷发生时间较为久远,这场纠纷应该如何化解?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桃溪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两位老人之间的借款纷争。

  房产抵债 重新出具借条

  1998年,李某借给刘某24000元,之后刘某因无力偿还,于是向李某以及另一债主王某主动提出要用自家房产抵债。3个人经协商决定:刘某将自家房产抵债给李某和王某,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代为偿还其拖欠李某的24000元。

  之后,王某重新出具一张24000元借条给李某。然而,面对李某的多次催要,王某在偿还了5000元后一直不予理会,借故拖延至2007年才在借条上备注“待房产处理后再归还借款”。

  然而,此后10多年间,王某迟迟未处理该房产,借款亦未能归还。近日,李某愤而将王某起诉至武平法院桃溪法庭。

  诉前调解 面对面谈心疏导

  由于原被告均年近古稀,且纠纷发生时间较为久远,收到起诉状后,为尽快化解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桃溪法庭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卷宗、倾听双方诉求后,决定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

  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老人家中,了解了各自实际情况,分析矛盾源头,理出争议焦点,并从事实、法律、情理方面晓以利害、明法析理,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随着面对面的谈心疏导,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稳定,多年的心结也慢慢解开。

  最终,两位老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握手言和,王某承诺将按时偿还借款,至此这起跨越20多年的借贷纠纷得以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承办法官热情耐心、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赏。

  调后提醒

  老年人一般缺乏风险意识,对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方面没有经过考量,盲目借款。且老年人的证据意识较为薄弱,因很少使用甚至不会使用智能电子产品,借款方式以现金出借为主,通常只出具简单的借据,借据上只载明借款人和借款金额,对于借款利息、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很少有约定。有些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借款人对于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本身举证都存在困难。

  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外出借金钱时,即使面临的是朋友亲人,也一定要留存相应的借贷合意凭证,即通常所说的“借条”。出具借条时标注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等理由;出借人的全名一定要写,千万不要写绰号、简称、英文名等等,而要与身份证姓名一致;借款金额一定要有大写,以防借条持有人擅自修改金额;如果是银行转账交付借款的话,要保留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话,一定要让借款人打收条。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0202/26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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