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老俞夫妇的儿媳赵女士和老两口商议,将老两口所住的浦东的房子出售,一起移民去国外给老两口养老。随后,老两口将房子出售,还将700多万元卖房款全部打入儿媳账户。
谁知,往后的两年,这个家庭横遭变故,先是小两口因感情不和离婚,接着儿子因病去世。而当老两口终于缓过来,并意识到去国外养老已经不可能,想向前儿媳讨卖房款时,对方却不肯还了……
无奈,年过六旬的老俞夫妇只能将儿媳赵女士诉至上海金山法院,要求其还钱。
儿媳“画饼”劝公婆卖掉养老房
家住浦东的老俞夫妻育有独子小俞。
2016年3月,小俞于与金山的赵女士登记结婚,不久,经协商,在老俞夫妻和小俞共有的房产上加上赵女士的名字并办理了产证,明确老俞夫妻各占1/3产权份额,小俞夫妻各占1/6产权份额。
2017年,赵女士与公婆商议,将房屋出售后在美国买房,买房后各自在美国房屋的产权份额与原有房屋一致,将来也可以一起在国外度假和生活。老俞夫妻俩慎重考虑后,同意了儿媳的提议。
随后,老俞夫妻和小俞夫妻将房子出售给他人,卖房款718万元全部转入儿媳账户,由她操持美国买房事宜。
怎料,往后的两年,厄运频频光顾老俞家,儿子与儿媳感情破裂,终以离婚收场。不久,儿子因病去世,给老两口带来了致命的打击。
从儿子离世的阴霾中渐渐走出,老俞夫妻意识到在美国买房共同生活居住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遂与前儿媳协商,按照房屋的产权份额比例将卖房款退还给他们,均被赵女士拒绝。
日前,老俞夫妻遂将赵女士诉至法院。
独吞公婆房款偷偷美国买房
老俞夫妻诉称,涉案房屋转让后,应按约定在美国购房,且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及各自所占份额与涉案房屋相同,但至今老俞夫妻对美国购房事宜的具体情况不知情,且小俞已去世,在美国共同买房、生活的目的已无法达到,故要求赵女士返还涉案房屋的对应转让款及相应利息。
赵女士辩称,双方无此约定,多年来,小俞与赵女士无经济来源,二人生活开支靠老俞夫妻提供经济扶持,2016年10月其生育长子后,老俞夫妻希望其前往美国继续生育二胎,而赵女士有移民美国并在美购房的设想。综合以上因素,为缓解小俞一家的经济压力,老俞夫妻自愿将涉案房屋转让,并将转让款赠予赵女士家庭。至于转让款的用途并无特别要求,赠予的目的就是为了赵女士的家庭。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目前赵女士已在美国购房,且正在办理移民手续,房产中并无老俞夫妻的份额。
法院判决:儿媳按比例返还转让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老俞夫妻自愿将涉案房屋转让款赠予赵女士家庭。老俞夫妻关于涉案房屋转让后,应按约定在美国购房,且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及各自所占份额与涉案房屋相同的陈述,法院予以确认。理由如下:
第一,从老俞夫妻在2016年4月仅同意增加赵女士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并占1/6份额的情节分析,老俞夫妻在2017年6月转让房屋时即愿意将转让款中属老俞夫妻的份额赠予赵女士家庭的可能性不大,仅仅1年多的时间,就对涉案房屋作出如此不同的处置决定,存在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老俞夫妻随子赴美共同生活、养老的想法符合中国老年人的正常思维;
第三,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可知,老俞夫妻对赵女士家庭的经济帮助已远超中国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扶持力度,老俞夫妻关于美国购房后在所购房屋中保留同涉案房屋同样的份额的陈述,符合中国人的心态;
第四,赵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得出老俞夫妻愿意将涉案房屋转让款中属他们的份额赠予其家庭的结果,双方约定将转让款汇入赵女士名下的账号,此约定符合房屋交易中的习惯,但并不能表示转让款赠予了赵女士家庭。
“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老俞夫妻与赵女士原系公婆媳关系,应当友善相处、相互关爱,尤其在老俞夫妻痛失爱子小俞的情形下,赵女士应当顾念曾经的亲情关系,将属于老俞夫妻房屋份额的对应转让款返还他们,让老俞夫妻往后的生活可以老有所依。
鉴于老俞夫妻之子小俞已去世,无法继续履行“在美国购房,且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及各自所占份额与涉案房屋相同”的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且老俞夫妻与赵女士的关系极度紧张,现老俞夫妻要求返还涉案房屋对应转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赵女士支付老俞夫妻房屋转让款478万余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应提倡白纸黑字的合同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需有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对方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作为无偿转让财产的处分行为,本就应该更加明确、清楚表示而不是单纯凭借关系亲近就认为存在赠与,应提倡白纸黑字的合同精神,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老俞夫妻将1/6产权份额赠与儿媳,又听从儿媳建议卖房置地,是出于对家人的信任,儿媳拒不返还卖房款,强行“啃老”的行为,是对公婆情感的亵渎,客观上侵害了公婆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