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平)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2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林某在蕉城区某农贸市场附近分别以14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获利16800元。同年6月,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被告人林某虽自动投案,但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毒品来源等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