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子女也总会想给父母买一些疾病、健康类的保险,增添一份保障。但因为有些老年人比较忌讳“生老病死”,在沟通上往往存在难处。
刘先生因为担心母亲王阿婆不同意买保险,便“先斩后奏”,偷偷为母亲投保。在缴纳了六期保费后,他才和母亲坦白此事。没想到,王阿婆坚决不同意投保,并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退保。那么,上海静安法院能支持王阿婆的诉请吗?
儿子瞒着母亲为其买保险
2022年端午节,刘先生回老家探望七旬母亲王阿婆。在闲谈时,刘先生谈到,自己其实在2017年就以在线填写的方式,为母亲投保了一份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王阿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刘先生为受益人。保险责任包含身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到目前已经交了六期保费,总计5万余元。
谁知,王阿婆当场表示不愿意,称如果当初知道儿子要投保,肯定是会阻拦的。随后,王阿婆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以不清楚也不同意投保为由要求全额退保。
但,保险公司认为,在已经缴纳了六期保费的情况下,王阿婆肯定知晓投保情况,不同意退保,并称如果要全额退保,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王阿婆无奈,向上海静安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不同意退保
对于老人的诉请,保险公司并不同意。
保险公司认为,保费金额在保费交纳期间的往来交易中属于较大金额,并连续交纳多期,时间跨度较长,王阿婆诉称其对保费的交纳情况一概不知,实在有悖于常理。
同时,保险公司认为,王阿婆诉称保费来源均系其儿子刘先生向其账户汇款,但是王阿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自身银行卡应具有保管义务和支配权,如不同意交纳保费,完全可以将资金冻结或取出。但仍默许儿子代其交纳保费的行为,应当视为王阿婆自愿履行了作为投保人的交费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直到现在,王阿婆一直享受着保险服务,只要出现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公司必将全面履行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王阿婆称保险公司行为损害其合法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子代母投”不发生效力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涉案保险合同记载王阿婆既为投保人,又为被保险人,然而案涉证据足以证明王阿婆在投保和交费过程中并不知情。刘先生未取得母亲授权,仍以母亲的名义投保系无权代理。母亲作为被代理人对其子代理不作追认,“子代母投”行为对母亲不发生效力。
其次,案涉保险合同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现王阿婆明确表示不予同意,而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母亲存在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保险公司履行这样的追认,故保险合同无效,保险费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无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已收的保险费。
本案系典型的投保寿险产生的纠纷,儿子“冒用”母亲名义为母亲投保,投保时未告知母亲和保险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人寿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权、人格权的尊重,又防范了侵害人身安全的道德风险的发生,维护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因此,大家在投保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想给父母买含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必须要获得父母的同意,否则花钱也得不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应实质性审查投保人情况,按照要求取得被保险人对投保内容及保险金额的同意,履行好审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