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景区建设无障碍停车位
【工作亮点】
针对辖区部分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设置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监管。
【基本案情】
沈阳市浑南区棋盘山风景旅游区停车场中,供残疾人群体使用的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少、标识不明显、标识设置不规范,不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规定和要求。
3月14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对棋盘山风景区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位的情况作出立案决定。3月31日,浑南区检察院召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涉案停车场经营单位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浑南区检察院依法向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4月17日,行政机关回复浑南区检察院,已按照相关规范新设置无障碍停车位22个,新增无障碍停车位指示牌8个,并对原有的14个无障碍停车位进行了粉刷维护,在无障碍车位上增设了标识牌,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此后,浑南区检察院联合浑南区残联开展整改跟进监督,对棋盘山停车场实地勘察回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方式与残联组织、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并切实贯彻执行,生动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涉出行保障问题整改,确保整改效果,切实加大对残疾人群体权益的保护力度。
案例2
不许公交车站牌占盲道
【工作亮点】
检察机关针对公交车站牌占用盲道问题,可以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形式,督促住建、交通运输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障残疾人出行权益。
【基本案情】
庄河市城市主干道上107路、111路公交车经停的多处公交站站牌设施将盲道阻隔,让视障群体出行十分困难。
2021年4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和残联部门共同参与的圆桌会议。会上,各单位代表厘清了职责。庄河市检察院于2021年6月21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截至目前,行政机关已围绕检察建议涉及的4处公交站牌与盲道冲突问题完成整改,并以此为契机,对辖区内盲道被侵占乱象开展集中整治专项工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专项行动,找准检察监督切入点与着力点,通过圆桌会议沟通协调,依托公开听证评议整改,督促协同各方跟进监督,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助力盲道真正“无障碍”。
案例3
优化残疾人出行体验
【工作亮点】
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存在的诸多问题,督促行政机关进行专项整治,保障残障人士及其他社会人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东港市辖区内客运站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指引标识,客运站内及市区内的无障碍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道路两侧设置的盲道被私家车、沿街商贩等阻断占用,导致无障碍设施无法发挥为残障人士和其他社会人士提供帮助的作用,损害了特殊群体利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7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东港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行政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明确将合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整改。同年8月,东港市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各行政机关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立即采取措施。
2022年12月,东港市检察院与东港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邀请残障志愿者来到东港市客运站进行现场验收,志愿者拨打无障碍帮扶电话后,客运站工作人员迅速反应,协助其进入客运站,志愿者按照标识指引自主进入卫生间,并在协助下顺利使用无障碍卫生间,通过亲身体验,志愿者对客运站设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障人士出行便利给予充分肯定,并对进一步完善无障碍服务提出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结合政协委员提案,抓住文明城市建设契机,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转变观念,综合协同履职,有效地提升了东港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为残障人士及其他社会人士出行提供保障,实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4
让残疾人游玩购物畅通无阻
【工作亮点】
针对公园及购物广场门口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以多方代表现场磋商促问题整改,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治化进程。
【基本案情】
营口市老边区内熙湖公园门口未设置步梯台阶的小门常年封锁,3家购物广场门口均未设置缓坡,没有无障碍通道,不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出行安全。
2022年7月27日,老边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整改期满后,老边区检察院进行跟进监督发现,上述情形并未整改。2022年8月12日,老边区检察院向老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9月16日,老边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边区检察院召集相关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购物广场法人代表到本案现场召开磋商会,共同研讨各司其职、共护营商环境方案。会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履职尽责,并于9月完成了熙湖公园、3家购物广场门口设置无障碍通道的整改。同年10月27日,老边区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并于2022年11月24日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对共同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出行安全达成共识,解决了多年困扰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出行“老大难”问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对无障碍通道建设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源头上保障弱势群体出行安全,找准服务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着力点,精准发力,让城市“有爱无碍”,推动基层社会实现区域治理现代化。
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5
解决特殊群体出行困难问题
【工作亮点】
检察机关针对火车站广场附近公共停车场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致使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出行困难的问题,加强与残疾人联合会的协作配合,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全程跟进监督,推动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工作联动模式。
【基本案情】
绥中县火车站广场附近的公共停车场未按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和《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有可能造成残障人士出行困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3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残疾人联合会来函,反映发现的公益损害线索。该院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而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则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绥中县检察院于2022年5月16日对该案立案。2022年6月16日,绥中县检察院向火车站停车场管理单位绥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进停车场相关问题整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克服火车站广场人流密集、车多位少现状,超规增设残疾人停车位4个。绥中县检察院对该局整改情况跟进监督,又发现周边商贩存在占用盲道摆摊设点的行为。就跟进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绥中县检察院联合县残联推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占用残疾人停车位、占用盲道等问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促进各部门协同共治,让特殊群体更加平等、自由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出行便利及合法权益,彰显了法治温度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