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当前,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数量已经与正式民警的数量基本持平。《条例草案》明确了辅警是“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的定位,同时在第七条明确规定,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条例草案》规定了勤务辅警必须在民警带领下方可实施的九项职责,主要涉及治安检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管理勤务等工作。这些工作结果会直接影响执法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必须由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
《条例草案》明确,辅警不得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工作;不得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从事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得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不得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不得审核案件;不得保管武器、警械;不得从事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辅警职责范围的工作。
针对辅警薪酬待遇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作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但不得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规定。针对辅警职业发展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条作出“探索建立从特别优秀辅警中招录人民警察工作机制”的规定。
与此同时,聘用辅警,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记者 秦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