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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敏兰:始于热爱 行于深耕 忠于坚守丨法官札记

发布时间:2023-09-1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2010年进入法院工作至今,一直在民商事一线。虽然法院工作繁杂,案件量也逐渐增多,但我选择法律、选择法院工作,这就是我所热爱的,在用热爱之情对待人生,人生会更加精彩;用热爱之心对待工作,工作会更有意义。在略显枯燥的周而复始中,我也在光阴的见证下成长为奉贤法院的一名审判团队负责人。

  当事人提出的一个个诉讼请求,对法官来说,可能是司空见惯的“小诉求”,但对当事人来说,却都是“天大的事”,办案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办好“小案”不容易。

  

  商法思维具有独特的内涵。几年来,我在商事条线持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从单纯的法律条文,到私募基金、智能保险、P2P、互联网金融等新名词也是如数家珍。

  虽然每天忙碌在三尺法台之上,埋首于一摞摞卷宗之中,但巨大的工作压力也锻炼了我的能力和水平,从一开始内心的“兵荒马乱”到逐渐可以“独当一面”。

  以公司类案件的审理为例,其与传统民事商事思维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各利益相关方,如股东、高管、债权人、职工等,如何平衡不同方面的利益、实现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和优化是个难题,也至关重要。

  如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涉及到公司职工债权的保护、破产清偿平等性原则及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等,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在收集大量关于破产法、公司法、诉讼法及最高院、高院的解答等各种法律适用,将查明事实归入相关的各项构成要件中,最终做出裁决,通过该案对今后相关案件的审理储备了审判知识,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审理思路。

  即个别债权人以公司法第20条为依据,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因破产程序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概括性清理,具有程序不可逆性,且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后主张股东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判决不予支持。

  做好审判工作,既要有“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的务实精神,也要强化“以百姓之心为心”的宗旨意识。

  我曾办理一个财产保险合同案件,原告为奉贤一家以从事木材加工为主的木业公司。因受“利奇马”台风影响,上海出现较为严重的暴风暴雨现象。原告仓库受其影响,仓库东侧彩钢瓦护墙及屋面被吹毁,同时大量雨水灌入致周转材料仓库内的板材受损,生产中断无法恢复。事发当天原告就其财产受损情况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未足额投保,且其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远小于报案价值,仅理赔了部分款项,遂涉诉。

  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存货的保险价值是以账面数值为准还是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分项投保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足额投保问题?都需要花时间研究卷宗材料、检索相关法律规定。最关键的是如果原告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必然需要重新评估,启动重新评估程序时间久,花费大,原告也拖不起这么长时间,案件也有可能会拖成长期未结案。所以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研读卷宗后,我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去现场,再叫上原评估公司评估人员,一起在现场确认厂房面积、清算受损货物,案件得以顺利推进。经过几次现场清点后,双方当事人终于对存货数量、厂房面积达成一致。

  经过几次现场调查、证据交换,当事人也逐渐认可了我的审理思路:“沈法官组织各方现场核对,对异议部分重点解决,不仅减少了我们各种奔波,还可以更快速度地帮助我们解决纠纷。”

  从组织证据交换到核定投保价值、确认损失数量、开庭审理、草拟裁判文书等各个环节,最终顺利审结这起大标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心服口服。

  这起案件未套用传统的依赖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审理思路,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也提高了审判效率,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在审判过程中,除了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更要体现司法的人性与温暖。在一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中,我还没拿到卷宗材料,当事人的电话已经打进我的办公室。来电人是一家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他急切又无奈地向我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本案第三人是公司股东之一,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原告也已经按约将股东转让款支付给第三人,但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却因第三人不配合无法办理,公司进退维谷。

  如今公司经营期限已满,续期手续的办理因第三人不配合而陷入僵局。作为一家物流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后无法延续换领将影响到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无奈之下只能将公司及该股东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当事人矛盾尖锐。我多次联系第三人,但均被其以与本人无关、在外地无法赶来上海办理为由拒绝。直到有一次在电话中,第三人讲述了其与原告之间近二十年的“恩怨情仇”:当时和朋友合伙开公司,梦想成就一番事业,后大家产生分歧,反目成仇,现在自己在南京也是打工,请假办事不容易。

  听完这番倾诉,我知道合适的机会来了,在表示理解、安慰劝说后,向其释明该案法律关系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慢慢消解其抵触情绪。

  第三人思量再三,终于表示愿意配合。在和原告沟通后,原告也愿意补贴第三人差旅费,最终第三人以最快的速度协助公司完成了变更登记。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

  沈敏兰商事庭团队负责人二级法官

  办好每一起案件,不仅是法官工作的应有之义,更是法官的使命担当。不问收获,但问耕耘,秉持公心和法律,以“内无妄思”,做到“外无妄动”,不管外界的纷扰,依然固守内心的坚定和从容,这就是一个法官的情怀初心。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7/u1ai1663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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