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交易引发纠纷 买家主张“退一赔三”
法院:退还购机款,3倍赔偿金不支持
□莆田长安网记者 徐林煌 通讯员 林晶鸿 黄珊珊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闲置物品交易不断增加,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近期,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二手商品买卖引起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1日,张某通过网络上的二手交易平台向钱某购买一部二手手机,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货款800元。钱某在平台页面中对该手机的描述为“功能正常,原装屏幕,几乎没有划痕,没有烧屏。指纹解锁功能正常,触控正常,摄像对焦正常,内存容量128GB”,并附上手机参数界面的图片,图片显示为“手机运行内存8.00GB ”。
同年10月6日,张某收到案涉手机,对手机参数信息进行查询,认为手机参数为6GB+128GB。此后,张某自行将案涉手机送至官方售后店进行检测,显示产品信息为6GB内存128G。张某以手机参数与钱某所描述的不相符,在二手平台与钱某协商无果,遂以钱某隐瞒事实、涉嫌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退还购机款 赔偿3倍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钱某处购买案涉手机,提交了二手交易平台聊天记录、订单信息及付款信息、物流信息以及产品图片,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张某为生活需要通过二手平台向钱某购买二手手机。钱某以改装扩容后的运行内存进行宣传售卖,诱使张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钱某退还张某购机款800元,并赔偿购机款3倍的赔偿金2400元;张某将案涉手机退还钱某。钱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3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前提:一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为经营者;二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首先,认定是否系“经营者”主要在于卖家从事的商品交易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即是否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进行的活动。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钱某在某二手平台所出售的商品数量不多,频率也不高,应认定系偶发性的二手闲置物品的交易,故一审法院将钱某认定为专门从事二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不当。其次,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张某在网上购买二手物品,应当预见可能存在商品瑕疵风险,钱某已告知张某案涉手机系其从他人处购得,并以展示的手机现状交易。故综合全案情况,难以认定钱某构成欺诈售假,二审法院对张某要求3倍商品价款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仅支持张某退货退款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具有持续性。在二手平台进行偶发性的二手闲置物品的交易,该卖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因其卖家身份认定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二手平台交易的商品主要是二手商品,交易者在购买二手商品前应充分考虑存在的商品瑕疵风险。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