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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想哪诉就哪诉?

发布时间:2023-09-18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想哪诉就哪诉?

  法院:不受理!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签合同时,当事人能否就管辖法院进行任意约定?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案件回顾

  2020年,广东的杨某通过新疆某公司运营管理的某分期贷款平台与厦门某信托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杨某向厦门某信托公司借款12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合同履行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亦有权进行管辖”。厦门某信托公司发放贷款后,杨某仅偿还本金984.9元,余款未按时足额偿还。

  2022年,厦门某信托公司与天津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天津某资产管理公司。之后,天津某资产管理公司又将对杨某的债权转让给安徽某融资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已通过短信告知杨某,杨某至今分文未还。安徽某融资公司以《贷款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为由,诉至同安法院,请求杨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

  经审查,法院认为,该案系债权转让纠纷,起诉人安徽某融资公司向杨某主张权利。安徽某融资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继受了厦门某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案涉争议的基础仍是履行原《贷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言则,该案《贷款合同》中虽约定“合同履行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管辖”,但出借人厦门某信托公司、借款人杨某均不在厦门市同安区,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系在厦门市同安区签订或履行案涉贷款合同。因此,此合同载明合同履行地为厦门市同安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案件争议无实际联系。若仅以《贷款合同》约定就认定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破坏正常的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贷款合同》约定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管辖的条款无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安徽某融资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后安徽某融资公司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什么是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简而言之,就是什么法院对案件有权审理,案件可到什么法院起诉立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中,出于减少争议或便利双方等目的,以协议的方式事先或事后选择解决双方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官提醒

  协议管辖需要注意:1、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需要明确具体,如仅约定厦门市法院管辖,则可能因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而按照一般管辖确定管辖法院;2、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与纠纷有实际联系,如可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否则协议管辖将被认定无效;3、只有一审民商事案件能够进行约定,当事人不能约定二审管辖法院,亦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912/35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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