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思琦
需同鸟兽亲和度,不向江河污废排。未经许可,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此行为不可取。日前,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陈某锦、徐某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共同出资在福鼎市贯岭镇西山村烟墩下偏僻山场空地修建有两个熔铝炉及配套设施的铝锭加工点,合伙进行夜间铝屑熔炼铝锭营利作业,并未经排污许可租用加工点西侧边坡地堆放熔炼铝锭过程产生的废渣。2019年3月,徐某乐将其占有的熔炼炉、废渣场地以每月人民币(下同)8200元的价格租赁给王某新熔炼铝锭,王某新亦采取相同做法,并按徐某乐的授意将废渣往陈某锦倾倒的地点即加工点西侧边坡地倾倒。
因3人非法倾倒废渣行为致加工点周边部分树木枯黄,堆放的废渣遇水空气出现异味。陈某锦、王某新熔炼铝锭直至2021年3月31日被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查获。案发后,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先后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2021年7月28日、29日,该加工点西侧边坡地堆放的废渣经计量称重共94.06吨,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现场堆积的废渣确认是危险废物。2021年12月29日,陈某锦、王某新共同出资委托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受污染土表做无害化处理,并对堆积地带进行补植复绿。
福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94.06吨,严重污染环境,三名被告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锦直接倾倒危险废物长达近3年,王某新直接倾倒危险废物时间长达2年,二人倾倒废物重量达数十吨,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徐某乐案发后未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无明显悔罪表现;故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均不宜适用缓刑。分别判处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到1年5个月不等刑期,并分别处罚金8万元到5万元不等。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此案系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案涉核心争议焦点为危险废物的认定及计量标准问题。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规定,危险废物系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亦属于危险废物。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