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龚丽雯
今年5月,因“掏鸟蛋”被判10年的案件当事人闫某天刑满释放,让这个曾经轰动全网的案件再次进入群众视野。可多年过去,仍有人将掏鸟窝、捉小鸟视作一种野趣,却不知不当的行为早已触犯法律。日前,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27日,福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安政〔2017〕11号文件,将福安市全境列为禁猎区,时间自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并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2022年6月至7月,熊某开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到福安市某山场布设捕鸟网进行狩猎。其间,熊某开共猎捕到3只画眉鸟,其将捕获的画眉鸟饲养于租住的福安市其住所房屋鸟笼中自行观赏。
经鉴定,熊某开捕获的3只画眉鸟均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5万元,熊某所使用的捕猎工具捕鸟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2023年2月3日,熊某开向法院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万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同时,熊某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使生态资源环境受到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熊某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5万元,并就非法狩猎行为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释法
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容易造成生态失衡,破坏生物多样性。本案中,熊某开为一己私利而置法律、禁令于不顾,采取非法手段狩猎捕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依法应予严惩。针对案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鉴定价值为1.5万元,不足2万元的情形,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不同数额的入罪追诉标准,结合熊某开在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且猎获野生动物价值达到非法狩猎罪的入罪追诉标数额准,对其按非法狩猎罪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