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汤丽萍
近年来,无人机日渐普及。出于航空安全考虑,无人机系统会设置有禁飞区域、高度限制等,以确保无人机无法在特定区域飞行。然而,这也让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以提供特定软件破解无人机限高、禁飞区限制来牟利。殊不知,这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19日间,陈某某在安溪县向他人有偿提供破解“大疆牌”无人机限高、禁飞区限制服务,将“DJI全套”软件及破解教程网站通过远程连接买家电脑操作进行有偿提供无人机限高、禁飞区限制破解服务,共计21人次,获利6850元。
2022年4月,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审理,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本案罪名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本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破坏、非法获取数据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无论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具有侵入功能、非法控制功能,抑或是破坏功能,都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
无人机具备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并非自己使用,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特定软件,破解无人机的地理围栏系统自身设定的限制,使无人机产生在限高区不受高度限制飞行、在禁飞区飞行的功能变化,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提供特定软件,破解无人机地理围栏系统自身设定的限制,增加无人机与空中设施、人机的碰撞风险,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可用性和预期功能,危及航空飞行秩序、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公民隐私,违法所得数额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无人机并非法律监管空白地带,广大“低慢小”航空器爱好者千万不能将个人爱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同时,也不能因侥幸心理漠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