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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实践素材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 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4月9日,通辽市库伦旗法院组织召开赵某、包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债务清偿方案,签署了个人重整协议。待履行完毕后,法院将对赵某、包某某进行信用修复。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放下重担,翻开人生新的篇章。此次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标志着全市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审结,通辽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赵某、包某某是一对年轻的90后夫妻。2014年创办工厂向多人借款,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困境,其中五名债权人陆续向法院起诉,经判决债务人需要偿付借款本息共38206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均以终本等方式结案,债务人进了“失信黑名单”。名誉受到影响不说,生活也举步维艰。赵某感叹“生活一片灰暗”。

  为加快推进最高院“终本清仓”总体部署,按照自治区诚信建设工程相关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今年通辽法院正式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2024年3月份,赵某、包某某向库伦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法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全面核查了债务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债务人名下仅有农村房屋一套、小货车一辆,此外再无其他财产,不存在借个债清理名义逃避债务和其他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受理条件。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多次召集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中的各项内容。

  此次债权人会议邀请了人大、政协、政法委、检察院、司法局、商会、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市中院执行局派人到会指导。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个人重整协议。免去了全部利息108259元,剩余欠款273806元按季度分期还款。债权人同意解除其“限高”和“失信”。随着本案的顺利审结,两名债务人将摆脱债务泥潭,迎来全新生活,五名债权人也能在短期内获得实际清偿。但在债务人履行完毕前,如发现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存在逃废债行为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仅免除的债务需要全部恢复,还要追究债务人相关责任。

  本案是通辽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有益探索,也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司法实践,充分体现了个人债务清理的制度优势和实际效果。今后,通辽法院将继续积极构建个人债务清理市场化、法治化路径,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实践素材和通辽样本,为优化诚信建设和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释义】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概括执行和清偿,以执行和解、参与分配制度为依据,借鉴企业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产生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效果。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债权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诚信而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白鹏飞 宝纯)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zfyw/67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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