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大连市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地方标准正式实施。当天,大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标准》的相关情况。《标准》的出台标志着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五位一体”全周期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
覆盖全、要求高、操作强是《标准》的亮点。《标准》规定了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清理原则、清理标准、清理主体、清理范围、清理程序等内容。明确了定期清理、即时清理和专项清理处理方式,细化了清理主体和审核机构的职责分工。在国家提出“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依法、及时、公开、有序”。在公众参与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明确了拟废止和拟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即时清理的程序启动条件中,规定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被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纠正,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查应予以清理的情形。
同时,《标准》明确了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及实施效果五项清理标准的具体内容,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具体情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标准》不仅可以作为清理工作的操作手册,亦可作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培训教材和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学习载体。
据悉,《标准》是大连市司法局在总结十年来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地方标准制定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的一部逻辑清晰、分工明确、流程完备、操作性强的地方标准。《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清尽清,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