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中小学校中发生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如何界定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父母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七、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可否抵消学校赔偿金?
现行《保险法》第6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学生可以获得保险金和学校赔偿金双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