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这短短43个字,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巨大影响。有媒体评论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对刑事诉讼制度、诉讼结构均带来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2019年是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第一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积极协调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确保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地实施。这一年,检察办案的变化很明显:2019年6月,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只有38.4%,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强有力的部署推进下,到2019年12月单月,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均超过8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在及时惩治犯罪、有效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功用逐步彰显。”近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无论当事人方面,律师方面,还是社会方面,学界等等,普遍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持肯定态度,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履行也获得了赞誉和认可。”
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有益法治建设经验,一出生就显示出强大生命力
“宽严相济在中国法律文化上可谓源远流长,中国历朝历代都不乏体现宽严相济精神的刑事政策或刑事法规。”已故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一文中这样说。比如,《尚书·吕刑》载:“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明史·刑法志》评述朱元璋刑事政策:“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中国刑法学界有“北高南马”之说,“南马”是马克昌,“北高”是高铭暄,两位刑法学泰斗不约而同力推“宽严相济”。改革的呼声很高,但步履维艰。由严打、宽严相济,再到认罪认罚从宽,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是司法改革负重致远的一个缩影。
2016年7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在部分地区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试点后立法予以确认。
正如大型政论片《将改革进行到底》所说,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现在做成了,主导者是最高层。
据苗生明介绍,2019年12月当月,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已达82.9%,也就是说,全国有八成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显示了这一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生命力,生逢其时,一出生就风华正茂。
“养天地之正气,法古今之完人。”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强调,应当对从古希腊到中国革命的整个人类文化遗产进行综合研究。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要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延续,也是对世界各国法治建设有益经验的吸收借鉴。
有人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称为中国版“辩诉交易”,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绝不是辩诉交易的翻版,两者存在根本区别。比如,两者制度定位不同。认罪认罚从宽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公、检、法依法、及时、公正履行追诉、惩罚犯罪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除特殊情况外,控辩双方只能就量刑进行沟通协商,不能就罪名和罪数协商。而且认罪认罚后只能依法从宽,即基于较为明确、刚性的法律规定,检察官所建议的量刑种类和幅度,控辩双方的协商应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因而是一种法定从宽模式。而辩诉交易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官可以就诉讼结果包括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处分、交易还价,以避免诉讼风险,是一种交易从宽模式。因此,与国外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制度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根本区别,但有一点类似,就是检察官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徒法不能以自行”,还必须有一支业务精通、素质精良、胸怀担当的司法队伍,中外皆然。
2019年全国两会,最高检把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写进了最高检领导对媒体表示,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界定为“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找准了做优刑事检察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切实扛起全面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体责任。
检察答卷:半年时间适用率就从38.4%提高到82.9%
重庆市检察院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背后有什么秘诀?疫情期间,记者电话采访了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2019年,重庆检察机关全年适用比例为78%,被告人认罪服判率为98%,在办案数量、适用比例、量刑建议采纳率等方面都处于全国前列,同时为了加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风险防控,还出台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规定。重庆一系列做法被编入全国指导教材,“认罪认罚从宽”成为今年重庆两会的一个爆款话题。
“重庆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情况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扎实无水分,规范无瑕疵,廉洁无风险。”电话那端,无论是统计数字还是经验做法,贺恒扬都轻车熟路地向记者作了介绍。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对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切实把握,做更多释法说理工作,需要“铁一般的过硬本领”。最高检强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提升司法能力的倒逼。2019年6月,检察环节适用率只有38.4%,最高检扎实部署后各地积极有效推进工作,12月适用率已达82.9%。实践证明,广大刑事检察官是过得硬的。
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彰显检察担当,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
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展开。各级检察机关成立院领导为组长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领导小组,大力推动工作开展。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在该省政法领导干部政治轮训班上作了题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专题辅导报告,为统一认识,推进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天津市检察院定期对各区院认罪认罚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与督导,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
多措并举,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有序进行。各地检察机关坚持从快不降低标准,从宽不放纵犯罪,严格依法规范推进。重庆市检察院积极推动市级公检法司安等单位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贵州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等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一揽子解决影响案件办理全流程中的“痛点”,合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落实。
补齐短板,着力提升量刑建议水平。各地主动加压,积极适应制度要求,提升办案能力水平,构建量刑“精准标尺”。山东省检察院指导部分市级院探索制定《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量刑基本方法指南》,确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以及根据认罪认罚不同诉讼阶段的从宽幅度,依托大数据对类案判决的刑罚进行数据分析,会签常见罪名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细化了刑罚适用标准,提高了量刑建议准确性和刑罚裁量科学性。
积极稳妥适用不起诉,体现检察机关责任担当。黑龙江省检察院针对危险驾驶案件在该省法院不适用轻缓刑的情况,指导齐齐哈尔等8个试点地区,制定《危险驾驶案件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依法行使检察裁量权,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制定了《部分常见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规范(试行)》,加强对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权的规范。
着力在程序简化、繁简分流上下功夫。重庆市检察机关建立“三简化”工作机制,精简优化办案程序,协调公安、法院建立“三集中”工作机制,推行远程视频提讯和庭审,打造快速办案通道。江苏省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推动同类工作集中办理,前置办案流程,将速裁程序的提起和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全部提前至侦查阶段、推广“一步到庭”等。
积极先行先试,健全完善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重庆市检察院制定印发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试行)》,江苏省检察院制定印发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试行)》。
法律颁布或修改后,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已成为惯例。修改后刑诉法中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19个条款,1000多字。2019年10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政法机关正确适用这一制度提供了操作指南。
《指导意见》发布一周后,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在重庆召开。法警拿着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给被告人看,被告人点头表示:“这是我自愿签署的。”
10月30日下午,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代表观摩由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庭审。
“签署时是否有律师在场?”法官继续问。
“是。”被告人答。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8分钟后,法官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此案之所以能在8分钟内审结,并当庭宣判,是因为认罪认罚有一个“贤内助”——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与速裁程序的“结合”还有一段佳话:早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授权“两高”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两年后,吸收总结了各地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办法,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喜结连理”,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部分,继续待在“闺字阁”与认罪认罚谈了两年“恋爱”。磨合期的统计数字是: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70%,其中当庭宣判率达95%。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包括速裁程序一起亮相,但对速裁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当庭宣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富和完善了检察权能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强化了控辩双方的职能与对抗,这是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对抗性司法”。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后,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是“合作性司法”,检察官出庭公诉的任务已不仅是揭露、证明犯罪,还需要向法庭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控辩双方在案件处理上合意的真实性。
诉讼模式的转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场“革命”,它不仅能引领观念、认识的转变,还推动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变革,诸如诉讼结构、控诉方式、辩护方式、审理模式和方法等。这一场诉讼制度的“革命”如期开花结果,必将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认罪认罚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对抗格局。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检察官在审判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会逐步强化,最终会形成法官仅负责处理5%左右的不认罪案件、检察官负责处理95%的认罪案件这样一种大致格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控辩协商程序。最高检咨询委员会主任朱孝清认为,控辩协商程序有利于使犯罪嫌疑人对“从宽”的内容和程度看得见摸得着,从而下决心走认罪认罚从宽之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从而减少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朱孝清曾任最高检副检察长,分管公诉工作多年,他认为认罪认罚对检察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凸显、自由裁量权扩大、公诉权实质化、公诉方式合作化。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量刑建议主导司法裁判已经成为常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富和完善了检察权能。”苗生明曾对媒体表示,“要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情绪等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案,也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苗生明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权能的丰富和完善,主要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丰富和完善上。认罪认罚实际上是在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一致,最终由法院予以确认。除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外,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表明多数案件控辩协商的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案件的最终走向,起诉裁量权得到丰富。
“检察机关责任重了,自由裁量权也大了,廉政风险随之加大。”苗生明介绍说,“最高检正在制定《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督制约办法》,用以加强对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中的监察、监控和督促,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约束,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规范适用。”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刑法助力
“目前仅有认罪认罚情节的,只能从轻处罚,还不能直接减轻处罚,因此在最高检召开的一次相关会议上,我提了个建议,认罪认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减轻处罚。”贺恒扬对记者说。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从宽”是这样规定的: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的从宽是一个新类型的从宽,但目前只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从宽,还不是刑法中的从宽,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需要刑法予以配合。”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华对记者表示,“从宽处罚不仅涉及程序法,还涉及实体法,因此建议搞一个刑法修正案,规定从宽包括减轻处罚,这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能更广泛地适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刑法必须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权利供给目标,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情形加以规定,为程序法改革提供实体法支撑。刑法上如果不作规定,实务上就可能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冲击量刑底线。他建议,要做好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使检察官的职权运用有较为明确的依据。
苗生明对记者说,如何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中的“从宽”,是否包括减轻和免除处罚,即是否可以跨量刑档次适用减刑或者免刑的问题,确实存在实践需求与法律设置之间的矛盾。比如在数额犯中,特别是部分案件基准刑在跨挡临界点,不减轻处罚无法兑现从宽承诺时,怎么处理?目前来讲,认罪认罚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在刑法中还没有规定。
“我们希望下一步在刑法修改的时候,应该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减让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而目前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只能从轻,还不能直接减轻。”苗生明对记者表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调研刑法修改的问题,我们拟联合最高法提立法建议,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予以规定,努力推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经过2019年的强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将走入常态化,按照最高检领导‘常态下重在质量、效果’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保持战略定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适用,进一步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果。”苗生明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