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竞房、公租房,房屋补贴,多地多措并举保障当地居民安居乐业。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根据试行办法,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轨道交通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中面积小于3公顷(含)地块应全部用于租赁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租赁住房产权移交给政府,并委托市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管理。确因区域、规模等条件限制,不宜配建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他适合配建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补建。
同时,试行办法明确租赁住房应重点布局在产业聚集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地区(含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轨道交通沿线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应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住房。
为了保障居民住房条件舒适度,试行办法要求租赁住房建设必须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针对租赁使用特点,做好项目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布局。居住人口按照人均35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估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的人均配建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等规模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车位按照每百平方米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1个的标准配套。相关配套设施须与租赁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根据试行办法,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户型设置原则上为90平方米、60平方米、35平方米。要合理设置项目户型配比,3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应占项目总套数的50%。
此外,对于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的配建租赁住房,试行办法也提出严格要求。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已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配建的租赁住房应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建设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单间使用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左右。
对于依托整地块规划而建成的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完成后,组建或委托专业化运营单位对租赁住房实施管理。除自有用地、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不得少于10年(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起计算),自持期满后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相关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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