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期、押金金额、监管期限等,应与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承租人应按照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和押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
在监管账户的开立方面,《通知》提出,未开立或未按期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发布房源。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期、押金金额、监管期限等,应与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承租人应按照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和押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
在监管账户的开立方面,《通知》提出,未开立或未按期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发布房源。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理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