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和贵州中解联合债事服务有限公司推出的解债模式的法律关系。
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和贵州中解联合债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解公司”)与债事人办理的解债业务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表现是:
一、众合公司与中解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中解公司将其“易物卡”销售业务和“债权”受让业务委托给了众合公司,众合公司是中解公司业务独家代理商。
二、债事人与众合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关系。
债事人委托众合公司为其提供债事咨询和调解服务,同时,债权人委托众合公司为其将“债权”转让给中解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众合公司依法向债事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三、债权人与中解公司之间一种是买卖合同关系。
债权人购买中解公司“易物卡”需要支付购物款,该笔款项一部分用“现金”支付,剩余部分以其“债权”的转让价款冲抵。因为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中解公司,中解公司也需向债权人支付相应价款。中解公司所收现金属于“易物卡”销售收入。
综上所述,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化解了相应的债权债务,使通过传统的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途径无法实现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为债务人争取了缓冲时间,减轻并部分减免了债务人相应的清偿责任,故将此种业务简称为“解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