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质量动态监管,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提升,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日前,德州印发了《德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乱作为、拒绝执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整改后物业服务问题依然严重存在的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被解聘。原则上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2年内不得之承接本市内物业项目。
《意见》指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考核评价的落实工作。
《意见》强调,考核评价结束后,考核评价牵头部门要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社会公布并在所考核评价小区进行公示,要求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对照问题清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整改时限的,经考核组牵头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考核牵头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考核评价牵头部门要及时组织考核评价工作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此外,《意见》要求,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多方参与、客观评价的形式组织开展,负责本区域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全面考核评价;同时要成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组,确定具体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