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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辅警 今天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安徽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2020年1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省首部公安队伍管理地方性法规,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迈入全新阶段。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条例》完成了增加立项、立法调研、审议通过等各项流程,立法进度之快、立法质量之高,开创了我省立法工作的先河,也充分体现了安徽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公安工作和辅警队伍的重视和关爱。

  

  立法背景

  安徽作为中部省份,警力占比长期居于全国后列,警力不足矛盾多年来已成为影响公安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研究制定符合安徽公安工作的辅警管理条例,对于缓解警力不足矛盾,维护全省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辅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意义重大。同时,我省具备丰富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经验,为制定《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奠定了组织保障。

  一是落实中央有关部署的必要之举。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健全辅警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这支队伍。经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审议,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制定下发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的意见。2019年5月,中共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地方立法,规范辅警管理。2020年1月,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来安徽慰问基层民警并调研工作时,专门对我省辅警管理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是满足现实工作需要的迫切之举。我省公安机关警力长期严重不足,广大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缓解警力不足作了有效的补充。但也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管理不规范、职业保障偏低等突出问题,确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对辅警的规范管理。

  三是具备立法实践基础的务实之举。2016年底至2017年初,省政府办公厅、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各市县政府相继出台了辅警管理实施细则,辅警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规范辅警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的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此外,全国已有少数省市颁布辅警管理条例,为我省开展辅警管理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参考经验。

  

  起草过程

  省公安厅高度重视辅警管理地方立法工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厅领导具体抓落实,并抽调专人成立立法专班,经过多次专题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全力推进辅警管理地方立法工作。

  一是积极学习借鉴。收集整理辅警管理国家层面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参阅了大量法律法规等各类文件资料,综合借鉴先进省市立法经验和成熟做法,为草案起草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二是认真分析调研。多维度对全省公安机关辅警情况开展分析,为立法工作提供现实依据;先后赴相关市县开展实地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16场,与当地政策主管部门座谈交流收集意见建议,了解各方关切,逐步聚焦立法重点难点问题。

  三是多方征求意见。在公安机关内部先后征求意见,征集意见建议550条,多次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征集意见22条。

  四是深入研讨交流。草案起草阶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与司法委、省司法厅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有关法律专家学者就草案框架结构、重点问题等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司法厅专家提前介入对草案稿进行审核把关、研究讨论。

  

  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7章43条,主要对辅警的职责权利、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一是法律地位。《条例》第七条规定: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按照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依法履职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二是履职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三是履职禁止性行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鉴定报告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四是招聘方式。《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辅警招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五是社保待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直接协助参与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是教育培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年度培训、专项培训,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纪律作风、保密等教育。

  

  下步工作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在《条例》框架下,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条例》的执行力和生命力。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全省公安机关结合实际,持续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切实将《条例》的重要制度及具体规定宣传到位。辅警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对标对表《条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促进辅警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让每一名辅警都要准确了解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让每一名人民警察都要明确其对辅警的指挥、管理责任,让广大人民群众也要知晓辅警的职责范围,在全社会共同营造支持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推动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省公安厅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辅警额度管理办法,积极健全完善贯彻实施《条例》事关全局性的配套制度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最新规定,针对辅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现有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着重改进完善勤务机制、绩效考核、监督问责、交流轮岗等制度,重点推动基层一线实战单位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辅警。

  三是依法规范管理,落实立法效果。公安机关是辅警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强化辅警队伍政治建设,强化担当意识、强化日常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着力彰显《条例》的立法价值。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制度建设,深化督促指导,持续推动辅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不断推深做实规范辅警管理改革,为公安工作现代化积极贡献辅警队伍力量。


原文链接:http://gat.ah.gov.cn/jwzx/xwfb/40408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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