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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我省重点人员管控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贵州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正处于加速上升态势,国内北京、辽宁等多地出现超长潜伏期感染者引起的本土续发疫情,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为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有效控制和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结合近期国内疫情特点,1月8日,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加强我省重点人员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州)来(返)黔人员管控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人员管控措施

  (一)重点人员的定义。

  1.境外来(返)黔人员和非法偷渡人员。

  2.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

  3.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二)管控要求。

  1.以上重点人员均按照“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当天或次日、第3-7天、第14天、第21天和第28天)”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2.在省外首站入境的人员,如在首站地集中隔离不满14天的,入黔后需补足14天集中隔离,并严格落实14天居家隔离和5次核酸检测。

  3.在黔无固定居住地的,应在同一隔离点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

  4.居家隔离期间,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需在当地乡镇(街道)指定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三)全程闭环管理。

  1.重点人员在管控期间一律实施闭环管理。

  2.重点人员集中隔离满14天且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集中隔离点及时联系重点人员在黔居住地政府安排专车将其转运到居家隔离场所,并办理交接手续。重点人员转运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3.当重点人员到达居家隔离场所后,居住地乡镇(街道)组织社会防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及社区(村、居)做好居家隔离各项工作。

  (四)成立工作专班。

  首站地和重点人员居住地政府要成立重点人员管控工作专班,专班人员由属地政府和社会防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等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重点人员交接转运及管控措施的落实,坚决做到重点人员管控全过程的无死角、全闭环。

  二、重点人员以外的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州)来(返)黔人员管控措施

  (一)重点人员以外的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州)人员来(返)黔后,需在黔作一次核酸检测,持返黔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有序流动。

  (二)重点人员以外的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州)来(返)黔人员需主动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居)进行登记备案。

  (三)社区(村、居)负责对本辖区重点人员以外的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州)来(返)黔人员进行排查、登记、追踪和管理,督促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并建立台账。

  三、居家隔离管控要求

  (一)居家隔离的条件。居家隔离人员须身体健康,应单独居住;或能提供有通风良好且有独立卫生间的房间作为隔离室,并保持相对独立。居住环境要配备体温计、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带盖的垃圾桶等。

  (二)居家条件评估。重点人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共同对居家隔离场所进行评估,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由当地乡镇(街道)指定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督促指导隔离场所做好隔离期间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三)居家隔离要求。居家隔离期间,重点人员不能离开隔离房间,不能与同住人员接触。

  (四)日常健康监测管理。居家隔离人员所在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的日常健康监测管理工作,压实责任到人,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保障,坚决防止出现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擅自外出的情况。

  (五)宣传引导。居家隔离人员所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居家隔离人员及其家属的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工作,督促其自觉遵守隔离相关规定,配合做好隔离期间的健康监测、信息报告、核酸检测等工作,居家隔离人员不配合的,严格依法妥善处置。

  四、核酸检测要求

  (一)检测方法。所有样本均须采用二步法(先对样本的核酸进行提取,再对核酸提取物进行检测的方法),且使用2种及以上核酸检测试剂进行平行检测,以降低因试剂灵敏度不足造成的漏检风险。

  (二)居家隔离采样检测。重点人员所在地乡镇(街道)要按照采样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告知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专车将居家隔离人员转送至就近定点核酸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

  五、责任追究

  如出现未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措施,导致重点人员等相关人员随意外出甚至传染他人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原文链接:http://gat.guizhou.gov.cn/xwdt/snyw/202101/t20210108_66085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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